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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企業福利:廢氣處理專項資金來啦

  近日,為加強廢氣處理、防治的資金調配,提高財政效率,國家財政部聯合生態環境部印發了《廢氣處理專項資金調配準則》,韻藍環保代為轉發!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是指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支持地方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執行期限至2020年。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長三角等重點區域。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大氣污染防治任務重的重點區域。
   (二)精準施策。專項資金集中支持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有突出影響的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
   (三)結果導向。專項資金安排與相關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情況掛鉤。
  第五條 專項資金對下列事項予以支持:
   (一)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支持北方地區重點區域按照“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的原則,推進散煤治理和清潔替代,并同步開展建筑節能改造。專項資金以城市為單位進行定額獎補。
   (二)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打贏藍天保衛戰其他重點任務。根據相關要求,用于支持燃煤鍋爐及工業爐窯綜合整治、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柴油貨車污染治理等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有突出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根據重點任務的情況可采取定額獎補和因素法分配的方式下達。
   (三)氫氟碳化物銷毀處置。支持生態環境部組織相關企業按要求銷毀、處置氫氟碳化物。專項資金根據生態環境部核定并經社會公示無無異議的氫氟碳化物削減量及相關定額補貼標準予以安排。  
   (四)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關于大氣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的年度安排建議。財政部根據年度預算規模和年度安排建議,統籌確定專項資金安排方案。
  第七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90日內將專項資金下達至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生態環境部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省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及項目的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在30日內分解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同時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九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和組織實施本省專項資金各相關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技術路線、保障措施等內容,確保科學、合理,有成效。
  第十條 各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科學合理編制方案,籌集落實資金,具體組織實施,確保資金的安全、規范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分配應當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財政部在專項資金下達后20日內將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安排詳細情況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對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重點關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的完成情況、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掛鉤。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監管,建立全過程資金監管機制,按照財政部的要求,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展專項資金的監管工作,對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監管。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專項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分配專項資金、超出規定范圍或者標準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等,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進行解釋。省級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600號)以及《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7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申請扶持獎勵對象:符合扶持獎勵條件的在南海區行政區域內注冊、依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介服務機構不受此限制),戶籍或常住地在南海行政區域內的個人。
   2. 部分獎勵措施
    一、有助污染減排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改造項目獎勵高達200萬元
     企業開展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改造,且穩定達標運行一年以上,促進污染減排,提升環境治理水平的,對照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工程項目投資情況和環保效益不同,實行差別化的資金獎勵。
     其中,改造后治理對象(污染物)排放濃度等于或低于地方現行環保標準限值的50%,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于20%,總投資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按總投資金額的20%給予資金獎勵,獎勵200萬元。
    二、有助促進環境監管能力提升的項目可獲30萬元獎勵
     企業研發有利于輔助環境監管、執法的智能化系統或設備,同時符合《辦法》條件的,給予研發企業一次性30萬元獎勵。
    三、污染物集中治理項目建設、運營項目
     1、污染物集中治理項目建設可補助100萬
      企業或第三方社會組織投資建設污染物集中治理項目,與區內5家及以上不同法人的排污企業簽訂一年以上污染治理服務合同,開展污染物集中治理,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的,按照項目建設費用的20%給予資金補助,補助100萬。
     2、排污企業污染物集中治理每年補助20萬
      排污企業主動與污染物集中治理項目運營企業簽訂污染治理服務合同,開展污染物第三方治理的,給予排污企業污染治理服務合同年度金額10%的資金補助,每份合同補助10萬元,每間排污企業每年補助20萬元。
     3、重點排污企業污染物集中治理每年補助200萬
      鼓勵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重點排污企業與廢氣處理項目運營企業簽訂污染治理服務合同,開展污染物第三方治理。對納入污染物集中治理補助的重點排污企業,適當提高資金補助比例和額度,每間重點排污企業每年補助200萬元。